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水淼,陈水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2民初435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水源: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淼与被告陈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12民初43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汀溪)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