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勇, 厦门聚荣茂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6民初127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聚荣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勇买卖合同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0)闽0206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聚荣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始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1000元及其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始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驳回厦门万世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厦门聚荣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勇负担1104元,吴勇负担283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206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木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木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