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铭雅,刁井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刁井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蔡铭雅与被告刁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刁井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铭雅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刁井兵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