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鲁鹏鹏, 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6民初184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鲁鹏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鲁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6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112.19元及违约金(以58112.1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0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鲁鹏鹏对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鲁鹏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保全费797元。四、驳回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5元,由江门市江海区亿宏光电有限公司、鲁鹏鹏负担1245元,由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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