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 ,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赫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4民初28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赫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普罗达克森(莆田)荔城水处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50万元港币或以缴纳当日港币折算人民币汇率计算的人民币,并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缴付出资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迟延缴付利息;二、厦门赫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莆田金和环保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出资义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