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政虹,邹明三,第三人-王成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430民初1342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文、邹明三: 本院受理原告吴政虹与被告邹明三、第三人王成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430民初1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