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红莲,林经师,郑书榕,刘振隆,,兰济堂,唐素梅, 福州美森渔业有限公司 ,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 ,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19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福州美森渔业有限公司、周红莲、林经师、郑书榕、刘振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告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福州美森渔业有限公司、周红莲、林经师、兰济堂、郑书榕、刘振隆、唐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福州美森渔业有限公司、周红莲、林经师、郑书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刘振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福州美森渔业有限公司、周红莲、林经师、郑书榕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刘振隆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