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伟光,孙风清,周颖,王志和,博强公司,环嘉集团, 龙江县博强商贸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03民初21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龙江县博强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和、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周伟光、孙风清、周颖与被告龙江县博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博强公司)、王志和、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环嘉集团)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博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伟光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72919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二、博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风清借款本金1000万元、期内利息843331元及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9.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三、博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颖借款本金400万元、期内利息291665元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到借款返还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四、环嘉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周伟光、孙风清、周颖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00元均由被告博强公司、环嘉集团连带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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