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志强,赵飞洋, 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603民初4658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志强、赵飞洋:原告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李志强、赵飞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费5156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起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赵飞洋就本判决第一项李志强债务中的租车费3500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起支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飞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志强追偿;三、驳回淮北市浩友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由李志强、赵飞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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