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金文,王霞,马丽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203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霞、马丽娟:原告杨金文诉被告王霞、马丽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霞、马丽娟支付原告杨金文转让费8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1678.82元(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26024.32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25%计算为87500×4.25%÷365×555=5654.5元,2021年2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4.25%计算),合计119178.82元;限被告王霞、马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