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伏山,孙波,艾斌, 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02民初117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伏山、孙波、艾斌: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伏山、孙波、艾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5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9日解除;二、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七号公馆S-3#商业楼110#房(1-3层,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三、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806000元;四、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6723元(以3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的违约金为312000×0.06=18720元;以6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违约金为624000×0.06÷365×273=28003元,共计46723元);以上第三、四项合计852723元,限被告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五、被告杨伏山、孙波、艾斌对宁夏居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在其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六、驳回原告宁夏金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