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递飞,张辉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202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辉建: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12020号原告吴递飞与被告张辉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1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辉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递飞返还款项人民币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前述返还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返还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递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辉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A4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