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西梅,毕克, 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4790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西梅、毕克: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分公司与被告崔西梅、毕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晋0105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分公司与被告崔西梅、毕克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编号1037002482820001)、《居然之家招商合同》(合同编号1037002482820004)于2021年4月22日解除。二、被告崔西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分公司支付2021年2月至3月的摊位租金23676.7元、物业费11838.35元、违约金24078元,并向原告退还租金减免优惠18660.45元。三、被告崔西梅、毕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坤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家居分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3月的摊位租金122101.98元、物业费68890.17元、市场管理费28290元、违约金119443.08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西梅和毕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晋0105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狄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