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萌,王爱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581民初42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萌与被告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581民初4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王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晓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王爱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