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尚亚敏,赵广宁,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甘0102民初80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亚敏、赵广宁: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与被告尚亚敏、赵广宁、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甘010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尚亚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4528.07元、逾期利息37443.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3.837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岗支行有权对被告赵广宁名下兰德酷路泽小型越野汽车(发动机号:2TR1272278)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由被告尚亚敏、赵广宁、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