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小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03民初389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华:本院受理(2021)甘0103民初389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