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建国,孔爱花,王佐媚,倪贤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79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张建国、孔爱花、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诉被告张建国、孔爱花、王佐媚、倪贤海、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甘0102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国、孔爱花、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78500元、罚息340971.79元,以上三项合计2519471.79元,并按年利率13.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二、被告倪贤海、王佐媚对被告张建国、孔爱花、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倪贤海、王佐媚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国、孔爱花、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56元,由被告张建国、孔爱花、兰州然天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倪贤海、王佐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