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万江,赵宏科,李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323民初2196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法院
内容
赵宏科、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王万江与被告赵宏科、李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宏科、李斌返还原告王万江钢管(长度累计1397.5米)、扣件(累计682个);二、被告赵宏科、李斌支付原告王万江租金35910元。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被告赵宏科、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王万江负担581元,被告赵宏科、李斌负担78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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