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万江,赵宏科,李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323民初2196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宏科、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王万江与被告赵宏科、李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3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宏科、李斌返还原告王万江钢管(长度累计1397.5米)、扣件(累计682个);二、被告赵宏科、李斌支付原告王万江租金35910元。上列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被告赵宏科、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王万江负担581元,被告赵宏科、李斌负担78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