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国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02民初494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国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与被告肖国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肖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496.09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2081.41元、违约金8772.77元、分期手续费2664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21496.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肖国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肖国清负担。 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