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凤姣, 大连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大连康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7562号 |
案由 |
劳动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康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连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姣诉你公司(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康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凤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00元;二、被告大连康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凤姣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一至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康鑫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