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乔通,史焱红,乔跃,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 ,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执异582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跃: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已作出(2021)辽02执异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七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