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新民,洪海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86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海军:本院受理李新民与被告洪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洪海军偿还原告李新民空调款5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洪海军给付原告李新民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洪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