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风山,赵良才, 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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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万兴线缆有限公司、赵良才:本院受理原告郝风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风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铝线款13377元及利息(自2002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