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内蒙古杭锦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秀莲,秦娟,李瑞,李金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内0625民初35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秀莲、李金亮: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杭锦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秀莲、秦娟、李瑞、李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5民初3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立案审判庭(四楼40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