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世云,刘文毅, 鄂尔多斯市鸿康文都文化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7民初68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鄂尔多斯市鸿康文都文化旅游度假有限公司、郝世云、刘文毅: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鸿康文都文化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8万元及欠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