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梅,高军明,吴晓霞,翟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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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春梅、高军明、吴晓霞、翟强: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