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明,冯成,第三人-, 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成:本院受理原告郭明诉被告冯成、第三人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