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明,冯成,第三人-, 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成:本院受理原告郭明诉被告冯成、第三人大连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住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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