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应泽从,鲁军, 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津民终56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泽从、鲁军:本院受理上诉人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审被告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泽从、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民终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刊登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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