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艳华,高明,陈新影, 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22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明、陈新影、威海仁济中药饮片厂:本院受理原告余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艳华借款本金3150000元、借款利息160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以借款本金3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0元,由被告高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