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伟,吴敏,第三人-, 淮安房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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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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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敏:本院受理2021苏0891民初3553原告潘伟与被告吴敏、第三人淮安房一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