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正社,徐棣兰,王文静,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王正社、徐棣兰、王文静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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