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正社,徐棣兰,王文静,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宇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王正社、徐棣兰、王文静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