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从兆, 日恒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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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日恒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从兆与被告日恒电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