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宏春集团世通纸木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芜湖宏春集团丰惠纸栈板制造有限公司 ,芜湖宏春集团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0)皖0207破3号之一 |
案由 |
公司合并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0)皖0207破3号之一 根据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裁定受理芜湖宏春集团世通纸木工艺包装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丰惠纸栈板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为上述关联企业的联合管理人。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世通纸木工艺包装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丰惠纸栈板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 10月 8日前向芜湖宏春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联合管理人(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鹰世界中心写字楼3002室;联系人周旋,联系电话:15556347125;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15212265998,邮编:2410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第一法庭召开上述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证复印件。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律师证复印件。 |
刊登日期 |
2021-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