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28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追索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 242 6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汇票金额7000万元(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xx821457662398);二、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 01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403 313元,由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泰威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大业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8-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