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康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辽02民初115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辽阳康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康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汇票金额5600万元(票号为190722200001720190821457663823);二、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康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利息(以56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 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辽阳康辉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万翔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鑫贸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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