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聊城开发区金一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忆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4571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聊城开发区金一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4571号原告福建忆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开发区金一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代办服务费用10000元;2.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每天500元金额支付,自拒付时间2021年6月4日-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A405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