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磊,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 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包头市源升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源升公司)、于立军、柴庆元、王丽生、柴乃实、孟江涛、柴乃育、孟朝辉、柴嘉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71、28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