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边志儒,韩伟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103民初81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伟:本院受理原告边志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吩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边志儒货款12050元;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边志儒利息(利息以12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3年8月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韩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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