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春英,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庄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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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乘风庄支行与被告刘春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乘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