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娟娟,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第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金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晋0106民初6697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金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原告刘娟娟与被告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区金鑫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判令:一、被告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娟娟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本金7349006.03元;二、被告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对被告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以7490000元为限);被告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共计77958元,其中72149元由被告山西晋源发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市新东升物贸有限公司、刁一民、牛梅、刘保庆、杨晓莉共同负担,5809元由原告刘娟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晋0106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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