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燕,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1572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燕: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潘燕偿还截至2021年8月9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182.12元,利息8463.77元、滞纳金34431.25元,三项合计52077.14元,并按照兰州银行敦煌信用卡领用合约、兰州银行敦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甘0102民初15724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