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易卫兵,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卫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易卫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 9 9 4 5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二 0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