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建华,傅窗成,张小玉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802民初52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傅窗成、张小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傅窗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张小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02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傅窗成、张小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建华支付80.5万元,并支付以80.5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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