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骜,张涛, 永定区祥韵商贸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803民初192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定区祥韵商贸店、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骜与被告永定区祥韵商贸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永定区祥韵商贸店的经营者张涛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永定区祥韵商贸店的注册登记地查无此店,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审判执行工作负面清单、(2021)闽0803民初1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各一份。原告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980元,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在龙岩市永定区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