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设,刘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洋:本院审理的原告张设诉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