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熊明刚,薛强
公告类型
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薛强:本院受理熊明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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