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明刚,薛强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强:本院受理熊明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