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春梅,黄少飞,黄伟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9民初6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少飞、黄伟楠:本院受理原告肖春梅与被告黄少飞、黄伟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429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黄少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春梅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150元;黄伟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43元,由黄少飞、黄伟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