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池毓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6民初129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池毓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池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池毓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9,944.76元、利息2,376.53元,合计22,321.29元;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元,公告费560元,由池毓敏负担942元, 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5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6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