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荣涺,余辉,胡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26民初17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辉、胡昱:原告林荣涺与被告余辉、胡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余辉、胡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荣涺支付货款99,312元并支付以货款99,31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计1,141.5元,由余辉、胡昱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26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