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建军,第三人-王庭联, 福建春缘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众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春缘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众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军与被告福建春缘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庭联、江苏众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答辩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地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